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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法规 安全专刊
发布日期:2020-03-03       阅读: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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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9月29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文共6个部分29条,明确了我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提出了阶段性的定性、定量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20%,较大事故起数持续下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6%,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138以内。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各级党委7项、政府9项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3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16个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4类行政部门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明确了铁路、海关、邮政、地震、气象、煤监、电力监管、烟草、民航、电网等中央驻滇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监察职责。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高危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同时,为了强化责任落实和考核,《实施意见》还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年度综合考评中安全生产分值设置不低于总分值的3.5%。

《实施意见》从加强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等方面,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改革。一是强化各级安委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和安委办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二是省、州市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巡查(专)员、监察(专)员。三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门监管人员。四是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序列管理。五是推动执法重心下移,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明确县级应配备15至30名执法人员,并可视情况增加。六是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领域技术要求和行业特点设立总工程师技术岗位。七是要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不少于1人,各类功能区要明确安全监管机构,村(社区)要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八是进一步充实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和专业力量。九是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十是建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专业救援的工作机制。十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

为了推进依法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提出一要夯实安全生产制度基础,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审查,重点行业领域要制定更加符合云南实际和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二要强化监管执法,着力抓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保障等方面,落实监管执法装备、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三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四要建立特殊危险岗位安全监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机制。

《实施意见》对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措施。一是明确党委、政府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和构建城市安全保障体系负有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二是重点强调预防为主、防控结合,落实强制性标准监管要求,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构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三是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各行业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四是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等重点领域工程治理。五是针对城市发展的现状,提高城市建筑、交通、管网、消防、防洪等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加强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高架道路、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等设施的检测维护,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六是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预警机制,严格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制定人流管控疏导方案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七是继续鼓励和引导煤矿瓦斯发电等转化利用,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建设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八是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和涉氨制冷、粉尘涉爆企业隐患治理。九是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综合市场等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十是加强矿山、化工、建材、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在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在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基础、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的引进和培育,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按规定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对应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具体分工要求,《实施意见》附件列出了60项具体任务分工,明确了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及完成时限。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2018年1月7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人口、功能和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广泛应用,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城市运行系统日益复杂,安全风险不断增大。一些城市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与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一些城市甚至大型城市相继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城市安全管理存在不少漏洞和短板。为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提出相应要求。

1.1总体要求

1.1.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落实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及相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建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1.1.2基本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城市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安全感。

坚持立足长效、依法治理。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措施,全面提升城市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加快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坚持系统建设、过程管控。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机制建设,强化系统性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坚持统筹推动、综合施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优化配置城市管理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切实将城市安全发展建立在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显著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区域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改进的基础上,有效解决影响城市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1.1.3总体目标。到2020年,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在深入推进示范创建的基础上,到2035年,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

1.2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

1.2.1科学制定规划。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密细致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要以安全为前提。

1.2.2完善安全法规和标准。加强体现安全生产区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形成完善的城市安全法治体系。完善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燃气工程、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力设施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的技术标准,提高安全和应急设施的标准要求,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的能力。

1.2.3加强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把关。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管网依据规划采取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建设。加强城市交通、供水、排水防涝、供热、供气和污水、污泥、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2.4加快重点产业安全改造升级。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型城市塌(沉)陷区治理……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安全产业,改造提升传统行业工艺技术和安全装备水平。结合企业管理创新,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3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

1.3.1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明确风险管控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1.3.2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快提升在线安全监控能力。强化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加强施工前作业风险评估,强化检维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立体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以及塔吊、脚手架在使用和拆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禁违章违规行为,防范事故发生。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或楼长制度,建立自我管理机制。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维保单位加强检测维护,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1.3.3提升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坚持快速、科学、有效救援,健全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发布和响应处置机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高城市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平。

1.4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效能

1.4.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做到责任落实无空档、监督管理无盲区。严格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1.5强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1.5.1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强化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力量,大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突出事故预防功能。加快推进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明确和落实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惩戒和激励措施。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1.5.2提升市民安全素质和技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查询、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推广普及安全常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协同能力及自救互救技能。

1.6加强统筹推动

1.6.1强化组织领导。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扎实推进本地区城市安全发展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安全发展水平。

1.6.2强化协同联动。把城市安全发展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规律性研究,形成工作合力。

1.6.3强化示范引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价细则,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复核、公示,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授牌或摘牌“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

3.国务院安委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2017年10月1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就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做了相应规定要求。

3.1高度重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明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3.1.2充分认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少企业“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有利于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对解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传导不力问题,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3.2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依法依规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力求通俗易懂。

3.2.2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3.2.3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实施。通过教育培训,提升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

3.2.4加强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励主动落实、全面落实责任,惩处不落实责任、部分落实责任,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3.3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3.3.1明确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3.2.2强化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因拒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纳入惩戒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文件要求以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契机,加大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宣传力度,发动全员共同参与。大力推动企业加快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合力,共同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浓厚氛围,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4.国务院安委办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基本规范》

2017年12月13日,国务院安委办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基本规范》(安委办〔2017〕35号),为进一步明确规范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工作(以下统称“七进”活动)的标准和具体内容。

文件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七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相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协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纳入到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创建中。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规范并转发到乡镇、街道一级,形成相对规范和具有特色的活动内容和模式,分类型打造一批较为成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加强政策支持、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提供有力保障。文件强调,要通过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通过加强校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面向广大学生普及安全知识技能,强化安全意识素质,做到从早抓起、从小抓起;要通过加强机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有关要求,提升机关党员干部自身安全生产理论业务水平;要通过加强社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促进广大社区居民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转化为强烈的自觉意识,有效提升社区这一社会最小细胞的安全运行水平;要通过加强农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支撑和保障;要通过加强家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和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秩序;要通过加强公共场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及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5.新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七章59条。

《条例》突出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对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例》进一步明晰了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另外,根据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的要求,专门增加了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全面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为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配置必要的检测监控、预警预报装置,对生产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告应急处置措施。另外,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生产经营单位因未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一些地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存在迟报、谎报、瞒报的情况,此次《条例》专门增加了条款,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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